{案情简介}
向某某伙同其子向某等六人自2020年3月至8月间购进假冒华为手机屏幕在淘宝网上销售,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5085.57元,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经过}
广东焕诚律师事务所董海生律师作为向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履行辩护职责。
{办案经过}
董海生律师作为向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向某某后,对该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同时为向某某制定了辩护思路,为下一步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打下来坚实的基础。。
{公诉机关指控}
检察院以向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向某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庭辩论}
辩护律师针对向某某的案件事实,就向某某存在的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以及不应该认定向某某构成犯罪的部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后感言}
向某某在董海生律师的辩护下,之所以法院会判处其这么轻的刑罚,是因为,辩护人抓住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部分,以及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部分,并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法院的认可,律师做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一的合法权益。